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明政文〔201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我市自2014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为全省在该领域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取得较好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撬动保险杠杆,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2016〕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目标,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为抓手,促进我市环境污染事故救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转型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在全市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创新环境安全治理方式,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上。

  (二)坚持应保尽保。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规定及时、足额投保。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排污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或者激励措施。

  (三)坚持源头预防。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环境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开展“环保体检”,排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

  (四)坚持及时理赔。排污企业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赔偿。

  三、实施范围

  (一)下列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2.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4.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

  5.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6.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二)鼓励以下行业、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4.印染、化工、制药、造纸、钢铁、水泥、火电、造船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

  5.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四、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

  (一)理赔范围

  1.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投保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清理污染物费用。

  3.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赔偿范围。

  (二)除外责任

  1.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投保企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

  2.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

  3.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可以除外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投保企业每次环境污染事故累计责任赔偿限额设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六档。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作特别约定。

  五、投保程序

  (一)投保业务流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确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承保保险公司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所属行业特征、规模大小、周边环境敏感性、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或组织专家免费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合理确定适用的具体费率。投保企业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的理赔限额档次,选择相应的保障标准。保险双方在确定保费、保额等事项后,签署保险合同。

  (二)定期开展“环保体检”

  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提出环保整改事项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险双方就投保期间环境风险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频次、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各方的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予以明确。

  (三)保险理赔

  承保保险公司应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规程,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

  六、配套政策

  对积极参保的企业,环保、财政等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措施:

  (一)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纳入银行与环保共享信息平台,将企业参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银监部门应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窗口的指导工作。

  (三)税务部门对投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税前扣除。

  (四)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环保体检”技术服务和鉴定价格的指导。

  (五)对投保企业参与政府性投资污染防治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六)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购买污染责任保险。

  七、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其中,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纳入保险范围的排污企业主动投保,引导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指导保险方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赔偿污染受害者,降低损害程度。

  保险协会应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行业管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市场的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对不认真履行责任、服务质量差、违法操作、扰乱市场的,由市环保局取消其参与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格。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科学厘定费率。设立环境风险公益金,用于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先期赔付。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做好承保和出险理赔服务,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每年对企业组织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投保企业应当主动密切配合,并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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