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围绕“四个交通、两个体系”,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公众出行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或顺风车),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客运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业态、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积极探索符合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主要目标
至“十三五”末,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现与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适应,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基本完成转型升级,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现融合发展,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打车难”问题得到缓解,群众出行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
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等,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健全。
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基本建立起出租汽车运价形成调整和数量调控机制;出租汽车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新增出租汽车运力100%实行公司化经营。
规范利益分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制度和经营权有序转让制度;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联系纽带作用,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更加明晰、和谐,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签约率达100%。
强化科技支撑。建成市县两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到2020年,建成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实现网约车线上线下全过程监管。
优化经营服务。至2020年,要求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合格率达95%以上、乘客投诉处理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AAA级出租汽车企业数占80%以上。
强化绿色环保。出租汽车空驶率明显下降,出租汽车占机动化出行比例更加合理。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出租汽车,至2020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占60%以上。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坚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鼓励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快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方便车辆充电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科学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所在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在所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科学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市(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模,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投放运力,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实施巡游车改革
(六)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管理和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和现有巡游车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重新许可时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市区巡游车经营期限为6年,各县(市)巡游车经营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确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经营主体变更。新增巡游车经营者在有效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骨干企业因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进行重组或兼并产生的经营主体变更除外。现有巡游车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逐步厘清权属关系。新增巡游车应实行公司化经营,由经营公司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现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主体统一。对于现有巡游车,根据我市出租汽车公司对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际情况,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公司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作价入股、股份合作等方式回收巡游车所有权,实现巡游车经营权与所有权统一。对回购巡游车所有权的企业,应给予新增经营权、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规范新增巡游车经营权配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和细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加大企业规模、经营行为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运营服务情况、企业安定稳定情况等考核指标的分值权重。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指导和督促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有效地构建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联系纽带作用,引导和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履约保证金、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
(十一)理顺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要逐步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遇有特殊情况的,由政府启动临时调整程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十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作价入股等方式组建骨干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推行“企业+驾驶员”的二元管理模式。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银行卡非接支付、手机支付等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对服务品牌建设成效突出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予以加分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人行、银监局
四、促进网约车规范发展
(十三)落实网约车监管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化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许可条件和退出机制,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创新监管方式,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支撑,以监控管理、服务考评等功能为途径,以政企信息交换、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构建精准化、全过程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
(十四)规范网约车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网约车和驾驶员”的管理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差异化的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
(十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接受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按规定向司法机关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外,不得向其它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要依法开展预付消费业务,确保预收资金安全,维护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物价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商务局、人行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六)倡导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合乘出行,提高合乘活动各方权益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必须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实行实名认证,确认合乘信息的真实性,确保车辆和人员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并保存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备查;2.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必须履行对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审核责任,审验合乘服务提供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3.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承担平台组织合乘行为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细化协议文本、出行线路、费用分摊、纠纷处理、安全责任等事项,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4.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要根据交通状况、出行特征,合理限定合乘次数,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5.合乘者所分摊的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车辆通行费等直接费用;6.合乘服务提供者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有能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人行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完善服务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新能源充电桩(站)、清洁能源加气站、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加大投入,统筹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保洁、就餐、如厕、休息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应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专用通道;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泊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
(二十)强化市场监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通过“双随机”行政检查方式,对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工商局、物价局、商务局
(二十一)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引导出租汽车地方立法进程,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
(二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成立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通信、公安、商务、工商、物价、质监、网信、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
(二十三)维护行业安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落实维护行业安定稳定的主体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应急处置机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安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依法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行业改革发展虚假信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综治办、维稳办、公安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网信办、交通运输局、工商局、物价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