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 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决定取消101项(含部分原来已从行政审批转为其他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的事项)、下放3项、调整1项,承接省政府下放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29项,取消、下放、调整和承接后,市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14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再行审批,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县(市、区)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承接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单位沟通联系,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1项)
2.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项)
3.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项)
4.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9项)
5.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4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