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市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市级前置审批事项147项,调整2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在市政府公布实施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各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前置审批事项,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市级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47项)
2.市级调整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4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