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明政〔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承接省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在组织市直相关单位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新一轮清理和调整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承接8项省上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并下放2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17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含承接省上部分下放的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承接、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调整意见,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及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对原有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其他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保留在行政服务中心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接受监管。

  三、调整后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60项,受省上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县(市、区)要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今后县(市、区)也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四、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承接省里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

  2.承接再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3.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4.调整后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5.调整后受省里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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