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4〕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健康服务业是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的产业,具有覆盖面广、产业链长等特点,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对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应以医疗和康复护理、中医药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和文化、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等为重点,以放宽市场准入和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公共服务为动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长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合理区分基本健康服务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着力推进12个县(市、区)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均衡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决定。强化政府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领域,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相关领域改革。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提升健康服务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三明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四)坚持资源整合、合力发展。把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发展与发展旅游休闲产业、养老服务业、社区服务业以及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结合起来,深挖政策潜力,整合多方资源,合力推进健康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重点领域

  (一)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优先支持发展精神、儿童、妇产、老年病等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新兴的健康服务机构,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加强综合医院儿科、妇产科、重症医学科等薄弱学科建设。

  (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治未病”科室,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开展中医健康管理、健康状态辨识、亚健康调养、中医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支持发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支持传统中医药特色堂(馆)发展。

  (三)健康养老服务。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中医保健等家庭医生式服务。

  (四)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疾病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广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鼓励各类健康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五)健康产品开发机体验服务。各地根据实际融合生态旅游与道地药材、茶、温泉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开发健康养生旅游服务。支持创作健康文化精品,举办健康促进论坛。鼓励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药用特用植物种植基地,布局建设1-2个药用植物科普观光园;支持企业开发天然植物类药品、保健品、护理品、日用品,设立产品体验中心。

  (六)体育健身服务。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扶持培育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公司、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鼓励发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引导体育健身娱乐消费。培育发展体育健身康复产业。

  (七)第三方健康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推动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引导发展独立的医学实验室。

  四、政策支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办医

  1.放宽投资准入。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业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机构设置标准和执业准入条件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对待。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简化对精神、儿童、妇产、老年等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将200张以下床位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有资质个人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有资质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对连锁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在同一登记辖区内,可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到2015年,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达全社会总量的1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工商局)

  2.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社会资本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进入我市医疗服务市场。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充分利用公立医院在品牌、人才、技术、管理方面的资源优势,探索公立医院带动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有效形式。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和自然人等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进公立医院非基本医疗服务向社会开放,推动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集团化、连锁化运营,实现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向高水平、规模化,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在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康复、老年病、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领域,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编委办)

  (二)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1.加强人才培养。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启动健康服务业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给予支持。支持三明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服务类专业和培训,加快规范培养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等专业人员。支持企业与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培养健康服务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人社局、体育局)

  2.落实人才政策。健康服务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基层特岗医师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人事薪酬实行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编委办)

  (三)加强城乡规划和用地保障 

  1.落实城乡规划支持。各地在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用地和控制要求,加强规划控制和审批管理。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要加强健康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的审查把关。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保障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2.加强用地保障。健康服务业用地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的健康服务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健康服务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健康服务业需求。支持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依法加强健康服务业用地管理,防止以兴办健康产业为由圈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3.实行优惠地价。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的健康服务业用地价格,基准地价覆盖地区可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同类用地基准地价70%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可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落实财税价格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健康服务业纳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增加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政府采购类别和数量。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持续运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承担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医疗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并登记为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可申报一次性床位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民政局)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已出台的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健康服务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中小型健康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3.实行价格收费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电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他健康服务企业用水电气实行与工业用水电气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五)拓展融资渠道

  1.创新融资方式。利用财政贴息、再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局、财政局、发改委)

  2.加强担保支持。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对为小型、微型健康服务企业提供担保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快建立健康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健康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人行、银监局)

  (六)加快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

  1.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制定统一的健康服务信息化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卫生、计生、民政、医保、药监、体育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健全省市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充实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影像数据和电子病历数据库,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卫生信息管理,形成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互联互通、有效协同、共享应用的健康信息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数字办、财政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体育局)

  2.拓展健康信息相关服务。以区域卫生信息化为基础,推动统一网上预约诊疗,方便群众改善在线就医体验。支持发展网上在线咨询、诊间结算、电子支付、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鼓励规范的信息服务与管理外包。依托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可穿戴设备,推动发展远程医疗、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教育等移动医疗新型业态。在依法合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基础上,稳步推进与智慧医疗相关健康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开发利用,通过互联网开放居民健康信息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数字办)

  (七)鼓励健康服务业集聚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医疗机构布局。保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空间,明确各地鼓励和引导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别、专业、规模等。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配套。同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在拥有特色生态旅游资源的地区,打造高品位的健康旅游服务集聚区。在道地药材和功能性农产品种植优势的地区,打造以“治未病”为导向,集康复理疗、养生保健、药膳食疗于一体的中医养生服务集聚区。在茶叶主产区打造集茶叶种植加工、养生体验和健身游憩于一体的茶道养生服务集聚区。在户外运动资源丰富的地区,打造以运动健身为特色的健身休闲服务集聚区。在温泉资源丰富的地区,打造以温泉休闲、康体疗养为主题的温泉养生服务集聚区。鼓励各地利用特色资源与健康服务资源整合发展,打造一批休闲养生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农业局、旅游局、体育局)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规划建设一批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市、县两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健康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管理,支持其享受各项集聚区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有关措施,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市统计局要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市发改委、卫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服务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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