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宣传先导,营造氛围
(一)要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媒体新闻通告等,广泛宣传和普及《办法》实施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二)要围绕《办法》内容编写《非机动车登记上牌须知》、《安全骑行非机动车》等系列知识手册,印发一批宣传单、提示卡、宣传折页,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电动车销售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和公安交警路面执勤执法时进行发放或赠阅。
(三)要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市民广场、非机动车销售网点等场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利用本地涉及非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四)要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公开《办法》内容和公示工作流程,公布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类别和处罚规定,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二、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根据《办法》关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健全完善相关措施。
(一)非机动车管理措施
1.实行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2.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立非机动车带牌销售制度,实现消费者购车时,销售者现场提供上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
1.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最长为5年(至2019年7月31日),梅列区、三元区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县(市)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在5年内,具体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超标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超标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通行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3.实行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2014年8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2014年8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备案登记。《办法》实施6个月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所有人身份证明,(2)车辆来历证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销售经营行为的监督,相互配合对擅自生产、拼装改装、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禁止超标电动车转让和转入。禁止其它地(市)超标电动车转入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转让。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确定超标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的除外。
6.实行超标电动车限行、禁行等措施。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超标电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三、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正面宣传规范管理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临时过渡政策有利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刊播相关部门的管理通告,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公安部门要负责制定《三明市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办法》,开发全市统一的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软件,做好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质监部门负责制定《三明市非机动车目录管理实施方案》,及时编制产品目录,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提供依据。同时加强监管,杜绝我市车辆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超标电动车。
(四)工商部门负责制定《三明市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制止和打击在我市非法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经营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制定《三明市电动车废旧电池管理工作方案》,依法实施有效监管,防止废旧蓄电池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财政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及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工本费的收费立项及行政收费票据核发和管理。
(七)物价部门负责核准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及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审批,及时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八)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通行所需的车道调整、交通标志施划和设置等工作。
四、加强保障,推动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工作职责,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范管理及阶段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问责。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办法》贯彻执行的问题,对规范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或出现纰漏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