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14〕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乡居民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机制

  为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对按年缴费的参保居民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下的,每缴费1年月增发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按不同缴费标准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历年缴费积累年平均金额500元及其以下的,每缴费1年月增发2元;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每缴费1年月增发3元;1000元以上至1500元的,每缴费1年月增发4元;1500元以上的,每缴费1年月增发5元。

  二、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保居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三、适当提高老农保参保居民养老金

  为做好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实现制度平稳过渡,保障老农保参保居民的利益,对衔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老农保参保居民,按衔接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适当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500元以下的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500元的,按每500元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3元(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1000元的,按每1000元月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3元(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在今后待遇调整时,根据不同的个人账户积累额适当予以政策照顾。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相挂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定期调整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原则上每年7月1日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各县(市)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调整,梅列区、三元区按两区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的平均值调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五、加强基金管理,优化存储结构,提高基金收益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是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钱”,关系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实现基金增值最大化。结余基金除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按规定及时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长期存款(以不低于5年期存款为主),提高基金收益水平,维护参保居民权益。

  六、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为方便参保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通过社会保障卡缴费和领取待遇的县(市),自今年起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缴费、信息查询过渡到社会保障卡。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意见所需资金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负担办法执行。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若本意见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不相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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