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明政文〔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福建省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闽政办〔2012〕36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优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纠纷凸显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行政调解意识,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范围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是土地房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治安管理、卫生管理、建设工程、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行政调解工作。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可采取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认真核实有关情况。

  (三)实施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摆事实,讲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促使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四)制作调解文书。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或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律规定应制作行政调解文书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五)结案归档。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案件要按档案管理规定编号,做到一案一卷。

  四、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度,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有关政府和部门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法院。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要建立调解工作平台,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重视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行政机关要善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行政调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调解中的独特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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