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功能不断拓展,运行逐步规范,经营能力日益增强,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强农业、做特农业”的发展思路,按照省、市“十二五”现代农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实施经营规模化、运作实体化、营销品牌化、产权明晰化和管理民主化为手段,着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力和实力,使之逐步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全市培育县级示范社500家以上,培育市级示范社200家左右,省级以上示范社数量争取位于全省前列。通过示范社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000家以上,入社及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45%以上,实现对优质粮食、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牧水产、笋竹、油茶、苗木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产区的全覆盖;建成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型合作社200家以上,其中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龙头型合作社30家以上,形成一批经营上规模、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好、经济效益显著、运作规范有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
三、建设内容
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有”示范社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更高起点上实施示范社建设的“五化”工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步提升。
(一)经营规模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信托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促进特色优势产业“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跨区域发展壮大社员规模、基地规模和产业规模。遵循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合作或兼并重组,组建规模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合作社规模化经营水平。
(二)运作实体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出资应如实到位,并形成法人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引导合作社成员以资金、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等多要素出资,以产权为纽带深化产业合作,加快实现合作社经营的法人化、实体化运作。按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借鉴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好合作社的组织优势,不断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切实做好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生产技术、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合作社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创办或参股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合作社的产业化经营水平。
(三)营销品牌化。支持合作社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的农业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社员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认证及产品质量安全QS认证、ISO9000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提升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参与名优农产品和著名商标评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加强品牌营销,提升合作社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营销模式与现代服务业的对接,发展合作社连锁经营、直销、专柜、代销、农超(社)对接等多形式流通业态。鼓励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创办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提升合作社品牌价值。
(四)产权明晰化。产权独立是合作社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而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明晰与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领办主体在资产产权、产品营销和利益处置等方面的关系,防止“两块牌子一套账”,真正体现合作社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明晰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规范建账,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完整记载每个社员的出资情况、公积金和国家补助形成资产的量化情况、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分配情况;明晰社员与非社员的关系,分别核算合作社与社员和非社员之间的交易,区分社员与带动农户之间的关系。
(五)管理民主化。合作社《章程》是社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合作社的运行要严格依照《章程》,切实维护《章程》的权威性。加强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成员管理、股金筹集与管理、财务管理、民主议事、社务公开、决算分配、风险保障、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保障社员合法权益。明确合作社的议事规则,社员出资、生产计划、产品收购与销售、年终盈余分配和生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股权结构,创新筹资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按社员交易额比例认购相对应的股金,并按社员投入股金与交易份额相匹配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防止“一股独大”导致的民主机制不健全、少数人说了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林业、供销、经贸、财政、质监、金融、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培训、服务和扶持工作,确保示范社建设有序推进。农业(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牵头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开展各级示范社的推荐、评选与考核,抓好合作社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扶持。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的培训;扶持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等项目时,优先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
(三)落实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在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社要优先予以安排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承担农业保险的示范社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涉农金融机构对合作社和成员的信用评级,为授信工作打牢基础;指导涉农金融机构帮助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提供担保;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财产或权利抵(质)押贷款品种,进一步扩大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对县级以上示范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负责依法及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用地手续,对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
(四)强化指导服务。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服务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一要加强业务指导服务。重点是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做到靠前跟进指导。要加强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努力培养一支熟悉业务、工作认真、热心合作社事业的辅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依托农业部门成立合作社辅导服务中心。二要加强信息化服务。一方面要引导合作社以信息化推动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加强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要支持合作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围绕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搭建管理平台、商务平台、质量可追溯平台。三要加强培训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合作社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各地的“阳光工程”培训要向合作社倾斜。四要加强产销对接服务。拓宽“农超对接”范围,积极开展“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开设直销店。
(五)营造发展氛围。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宏观指导,提出政策建议,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组织开展送法下乡、典型事迹推介等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合作社法律政策的社会知晓率。三要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市里将在示范社评选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级“双十佳”(十佳合作社、十佳理事长)评选活动,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