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电网建设和安全供电的可靠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列入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通过综合治理,在全市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新格局,努力形成电力设施安全有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有序的电力发展新局面。
二、职责分工
(一)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委、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安监局、城监支队、工商局、三明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及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三明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部署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和意见,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及实施情况,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评比,每两年召开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表彰大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事务。
(二)相关部门职责
1.经贸部门。根据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政府与企业、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每半年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2.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指导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3.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规划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的职能作用,在规划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时,应将涉及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告知电力企业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电力管理部门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批准时应当避开或采用下地埋设方式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保护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原则上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尽可能避开已查明的重要矿产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布设电力设施。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6.林业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及电力线路维护中征占用林地审核和林木采伐审批工作,凡涉及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的,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核、审批,提供便利,搞好服务,以促进工程建设和电力线路维护的顺利实施。对危急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紧急避险,依据《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在此过程中各级林业公安部门应给以大力支持。
7.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法依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查处各自管辖区域内对电力设施造成安全威胁的违章构建筑物和施工等行为,如违章搭建建筑、广告牌包裹电力设施、在电力电缆管沟上施工、挖填土方、道路建设等造成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等。
8.电力企业。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的监督工作,在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下,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对水电站大坝、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保护区、跨越重要公路公共设施和航道的导线,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界碑,并标明保护区的安全距离和相关的保护规定,同时要定期组织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三、电力设施保护内容
(一)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划定。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准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谁主管、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制清除,对阻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各种爆破作业。确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作业许可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起重机械作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电力企业审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五)对市政府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企业应与保护区内所在的土地、园林、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或批准手续,并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协议,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有关单位和权利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六)对超过安全高度的树木、果树等,电力部门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一次性付清修剪费或与树木所有者签订不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林协议后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协调产权所有者修剪、砍伐,或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今后再发生树木、果树林等超过安全高度的,电力部门有权直接通知产权所有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修剪,不再补偿。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绿化和种植树木、果树,必须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要选择灌木或低矮树种,保证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线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林木权利者按协议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的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八)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中止供电;
2.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3.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4.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5.采取其他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前款所述紧急措施,依法必须补偿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补办,修复依法设立的设施。
(九)对涉及建筑物、高杆植物及经济作物等在前、电力设施建设在后而造成安全运行隐患的,电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协商拆除、搬迁或砍伐出通道,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危及人员安全事件。特殊情况需要邻近或跨越建筑物时,电力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邻近或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邻近或跨越建筑物的物体高度或建筑物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十)有电力设施经过的各构建筑物不得将电力设施封闭。在确无电力走廊的情况下,各建、构筑物外墙面可提供给电力企业作为低压电力走廊,电力企业应保证符合电力技术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准焚烧桔杆及其他燃烧物,对拒不执行并造成电力设施事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非法阻扰施工单位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护及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阻扰、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十二)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员对侵占、毁损电力设施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可以依法单独或者合并行使权利;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一)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活动。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要经常开展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工作,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建立保护电力设施奖励制度,力争使涉电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破案率显著提高。
(二)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做好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对于某些地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公安、建设、林业、安监等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坚决予以清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等损坏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责令其停止作业或强行拆除。对于隐患问题解决不及时、整改不力的单位,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三)提高电力设施的自防能力。加强电力设施防范措施。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各级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相互配合和支持。
(四)大力支持电力部门维护电力线路工作。对于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含杆、塔基位周围及电力线路),需采伐或修剪林木的,电力部门应与林权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林权所有者在单位时间内完成林木采伐,采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等相关条款。因电力线路穿过个人承包林地而造成承包者可使用实际林地面积减少,而租赁费却没有相应降低,导致承包者抵触情绪较大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协调,适当减少承包者缴纳村委的承包费用,以避免矛盾激化。”
(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和安全用电意识,引导教育群众自觉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设立并公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举报电话,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