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连系统
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连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首次、交更、更正、注销)均通过“福建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或直接登录“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连系统” 办理,全面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全程网办、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模式。
概述
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连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首次、交更、更正、注销)均通过“福建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或直接登录“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连系统” 办理,全面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全程网办、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模式。
受理条件
在借货、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摘要
办理依据
1.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4.1.1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4.1.2 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海域使用权;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14.1.3 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2.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4.4 注销登记 14.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4.2 变更登记 14.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4.3 转移登记 14.3.1 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福建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生成抵押权登记申请,或直接登录“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连系统”申请,核实、录入及上传申请材料,影像资料提交抵押申请;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登记结果及电子证明书推送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
流程图:
依据明自然资发[2022]6号文,从2022年3月23日起实施。
常见问题
1.去哪里可以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答:(1)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213-220窗口。
(2)可以前往市区银行专窗通过抵押登记直连系统办理各类抵押权登记业务。
2.哪些银行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答:在三元区所有银行都设有抵押登记办理专窗,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银行办理。
相关资料下载
1.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格式)
2.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