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概述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件。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1.窗口办理:
将材料递交至窗口进行报批。
2.网上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办理地址
1.江滨北路11号碧湖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一、二、三、四。
相关事宜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