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场景概述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16〕228号)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1.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2.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3.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对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基本设施。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②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③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④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⑤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⑥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享受待遇

申请通过获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可开展相应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说明

线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到窗口领取、邮递送达结果或者电子证照窗口拷取。

线下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申请材料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全年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期间到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224管理服务综合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②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原件或复印件

③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④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原件或复印件

说明: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等;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实景彩色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的实景彩色照片下方可注明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

⑤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说明:生产经营鲜食、爆裂玉米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审定公告);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登记公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或授权公告)。授权品种指获得农业农村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并在保护期限内的品种。

⑥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说明: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⑦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说明: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该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选择以承诺书替代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⑧营业执照

说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说明: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网上办理: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317103B66520AD948DE55D365764D39D&infoType=1

现场办理: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224管理服务综合窗口

相关事情

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字、盖章。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98-5100337(种子站) 7500125(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常见问题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实行分级审批?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1.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申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基本设施。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5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6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7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几年,如何办理变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16〕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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