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结婚登记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办理条件

结婚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 1.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2.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红底合影证件照,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福建省的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当事人双方是省外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福建省外的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需提供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当事人一方为港澳居民

1.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及港澳居民身份证。

2.经港澳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一方为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2.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一方为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温馨提示
居住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温馨提示
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

办理流程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30-17:00;

周六(便民服务): 9:00-11:30,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办理地点

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

咨询方式

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 0598-8211066
沙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沙县区金鼎城15幢四楼(新华都四楼) 0598-5845802
永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永安市燕江东路1269 0598-3829306
明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南路385号(拱桥旁) 0598-2862550
清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清流县长兴中街138号 0598-5325929
宁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宁化县万星广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0598-6835280
建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建宁县建莲北路南岗堡3 0598- 7971317
泰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泰宁县杉城镇和平中街25号 0598-7811968
将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将乐县三华南路66 0598-2261108
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尤溪县建设西街1号 0598- 6306863
大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大田县雪山南路2号 0598-7260021

 

常见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持户口迁移证的当事人,能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持户口迁移证的当事人,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户口迁移证不能代替户口簿。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同一当事人是否可在同一天时间内办理两种以上的婚姻登记业务?

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天时间内办理两种以上的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要甄别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起始时间。因此,为了树立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方便婚姻管理,减少当事人纠纷,婚姻登记机关应建议当事人一天内不要办理结婚、离婚两种以上的登记业务。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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