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所有权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一、概述
船舶所有权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三、享受待遇
确认船舶的权属。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的权属状况及早得到确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依据
(一)[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二)[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五、认定材料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 第六十一条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三)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 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 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 船舶技术资料,如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 4寸船舶照片;
- 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六、办理流程
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经办)
船舶所有权登记(现场办)
船舶所有权登记(网上办)
七、其他事项
(一)办理网上地址:
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31D18A3830A0C07DB627351426655717&infoType=1
(二)现场办理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03至206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三)咨询方式:0598-8292838(地方海事管理科)
0598-7500073(市交通运输局窗口)
(四)交通指引:
1.公交直达线路:乘坐15路、18路、66路、53路(政务中心工作时间)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碧湖)站;
2.免费接驳线路60路:体育场馆(南)公交枢纽站-市政务服务中心;
3.自驾车:对于中心办理业务的车辆,实行240分钟免费停车。
八、常见问题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安全航行设备设施。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 证明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 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无异议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补发公告之日起 3 日内无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所有人变更至子公司后,应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子公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籍港机关登记船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