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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政策规定,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现役年限均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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