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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和设区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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