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常见问题解答——维护劳动者权益,这些知识要知道!

日期:2025-03-18 15:07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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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是否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问: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哪些?

  答: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问: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等工伤认定权限由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余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人社)行政部门负责。

  2.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三明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地在三明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问: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1.提交申请: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劳动关系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

  2.调查核实:根据事发经过开展调查核实;

  3.作出结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具结论。

  问:对工伤认定决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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