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明政规〔2022〕6号

  为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三明市区禁燃区,包括三元区(徐碧街道、列东街道、列西街道、白沙街道、城关街道、富兴堡街道、荆西街道、陈大镇);沙县区(凤岗街道、虬江街道)。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状况,确定《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其中,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沙县区的禁燃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三)三元区、沙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禁燃区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分别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相关规定。

  (三)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

  (四)清洁能源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市区建成区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省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政〔2019〕11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沙政〔2019〕128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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