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问题解答3

日期:2017-02-20 08:36 来源:市政府网站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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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有哪些约束呢?

  答:物业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以住宅物业、商业物业、酒店物业、写字楼及其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停车收费服务为主,同时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等业务,一方面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缺失,减轻了政府负担,另一方面也存在忽视公共资源的维护等问题。因此,《条例》对物业公司的行为给予了调整和规范。

  (1)按照第十条规定,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2)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摘录)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3)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区域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建筑物的屋顶和公共楼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4)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物业管理区域内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5)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

  (6)按照第十九条规定,要及时修复作为收费停车服务场所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板砖、护栏等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人行步道砖保持无破损、无松动,路缘石、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补齐。

  (7)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街道、街巷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8)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

  第二十八条(摘录)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9)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个人、公司的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的运送、投放工作。

  第三十六条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堆放,应当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

  单位和个人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可以通过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10)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教育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洁人员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作业,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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