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问题解答2

日期:2017-02-15 16:22 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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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条例》对入驻政府划定的临时便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都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临时便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条“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负责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在闭市一个小时内完成垃圾清扫和清运工作。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袋(桶),即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保持摊位及其周边干净、整洁,在规定的时限内撤离市场,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规定的很具体了。

  按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开办者或者管理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不负责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不在闭市一个小时内完成垃圾清扫和清运工作,最高处罚五千元;经营者不自备垃圾袋(桶),不即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保持摊位及其周边干净、整洁,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撤离市场,不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最高处罚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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