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宁县“3·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函
泰宁县人民政府安委会:
你县《关于申请泰宁县“3.31”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请示》(泰安委〔2018〕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22号)和《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明安委〔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县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调查报告》要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网站(涉密除外)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县要认真督促《调查报告》中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落实情况和结案材料及时报我办备案。
四、为吸取事故教训,你县应将事故及责任人处理情况通报辖区内同类行业企业,企业收到通报后要提供汲取事故警示教训的书面回执,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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