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年7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587号文批准征收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集体土地面积合计1.550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
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台江台溪坂B地块收储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溪坂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
(二)面积:集体土地1.5508公顷(城东乡台江村耕地1.36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2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村镇 |
面 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
耕地 |
台江村 |
1.3696 |
165 |
其他农用地 |
台江村 |
0.1587 |
16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台江村 |
0.0225 |
165 |
(二)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
1、上述征地范围内台江村集体青苗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3.492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具体登记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13日。复核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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