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9号

日期:2018-08-31 15:49 来源: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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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7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586号文批准征收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集体土地0.4283公顷、拨用三元区莘口镇林场国有土地0.7949公顷,合计征收(拨用)土地面积1.223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 

  三明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工业仓储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坂头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三元区莘口镇林场。  

  (二)面积:集体土地0.4283公顷(莘口镇曹源村林地0.4283公顷);国有土地0.7949公顷(三元区莘口镇林场园地0.1068公顷、林地0.6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0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村镇 

   

(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园地 

莘口镇林场 

0.1068 

27.27 

地类名称 

村镇 

   

(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林地 

曹源村 

莘口镇林场 

0.4283 

0.6546 

15.15 

其他农用地 

莘口镇林场 

0.0031 

6.0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莘口镇林场 

0.0304 

6.06 

  (二)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 

  1、上述征地范围内曹源村集体林木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1.2849万元; 

  2、上述征地范围内莘口镇林场国有果树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0.9612万元、林木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1.963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具体登记时间为2018年813日至2018828日。复核时间为2018828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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