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年7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586号文批准征收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集体土地0.4283公顷、拨用三元区莘口镇林场国有土地0.7949公顷,合计征收(拨用)土地面积1.223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
三明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工业仓储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坂头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三元区莘口镇曹源村、三元区莘口镇林场。
(二)面积:集体土地0.4283公顷(莘口镇曹源村林地0.4283公顷);国有土地0.7949公顷(三元区莘口镇林场园地0.1068公顷、林地0.6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0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村镇 |
面 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
园地 |
莘口镇林场 |
0.1068 |
27.27 |
地类名称 |
村镇 |
面 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
林地 |
曹源村 莘口镇林场 |
0.4283 0.6546 |
15.15 |
其他农用地 |
莘口镇林场 |
0.0031 |
6.06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莘口镇林场 |
0.0304 |
6.06 |
(二)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
1、上述征地范围内曹源村集体林木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1.2849万元;
2、上述征地范围内莘口镇林场国有果树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0.9612万元、林木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1.963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具体登记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8日。复核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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