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嘉禾路东侧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0-07-30 17:26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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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沙县嘉禾路东侧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地〔2020〕11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嘉禾路东侧B地块151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沙县嘉禾路东侧B地块151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嘉禾路东侧,四至范围为:东至道路、西至嘉禾路、南至与金古小学间道路、北至与民宅间通道,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15118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

  (三)土地使用年限: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1.2(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另地下建筑面积单列且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建筑密度:≤30%。

  (六)绿地率:≥35%。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同时建筑同北侧红线外民房的日照间距高层不小于1:0.8,多层不小于1:1.0。

  (二)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同时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154.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07.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47米,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

  (四)建筑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高层建筑裙楼顶必须进行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六)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七)小区内规划场地标高为黄海高程117米至122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

  (八)受让人须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建筑顶层预留不少于一处信息通讯基站的位置。

  (九)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设计,组织好内外交通,避免人流、车流相互干扰。

  (十)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汽车停车位须按照要求设置电表及插座,地上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4%,地下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十一)地块沿街建筑及人行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

  (十二)夜景及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三)沿嘉禾路建筑阳台须封闭。

  (十四)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

  (十五)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六)小区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七)小区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小区必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八)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三明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政〔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出让地块应按“智慧安防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九)受让人须自行负责出让用地范围内包含挡墙、护坡、照明等所有建设工程。

  (二十)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建筑轮廓)、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一)受让人须在出让地块建筑第一层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及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其价格参照开票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十二)根据《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沙委办〔2010〕25号)的规定,受让人须缴交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在地块出让成交后3个月内缴清,具体由沙县民政局负责。

  (二十三)地下室电梯前室入口须高档次装修(瓷砖或大理石等)。

  (二十四)日照分析及测绘(包含容积率核算)均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成果。

  (二十五)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六)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十八)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九)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 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地块交付标高为黄海高程119米,“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三十)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三十一)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二)地块内所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三十三)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沙县的,须另在沙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四)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县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十五)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嘉禾路东侧B地块151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3600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72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3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与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嘉禾路东侧B地块151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他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沙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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