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出让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日期:2019-10-24 08:44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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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经沙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拍卖出让沙县金沙路南侧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宗地编号:P20191008),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金沙路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金沙路,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二、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 土地面积:8092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为主,兼营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其他商服);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

  (三)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2.0(且>1.0),该指标包含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6184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单列且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五)建筑密度:≤30%。

  (六 绿地率:≥30%。

  三、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

  (二)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同时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00.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20.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8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同时应满足机场限高要求。

  (四)项目可结合南侧山体修建靠山地下室,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米,地下室电梯入口须用瓷砖或大理石进行高档次装饰。

  (五)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六)高层建筑裙楼顶必须进行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七)小区内规划场地标高为黄海高程128.6米至145.0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

  (八)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设计,组织好内外交通,避免人流、车流相互干扰。

  (九)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非机动车位须配置充电桩,每个地下室汽车停车位须设置充电插座及电表。

  (十)地块内建筑和沿街景观须符合金沙路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要求,建筑设计须公建化。沿街建筑及人行道须以石质板材装饰,建筑主体须以高档硬质材料装饰。

  (十一)景观及夜景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二)地块沿金沙路侧建筑阳台须封闭。

  (十三)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地上室内配电房。

  (十四)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五)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六)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七)小区内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的规定,小区内须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受让人须自行负责出让红线范围内包含挡墙、护坡、照明等所有建设工程。

  (十九)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受让人须在地块内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相当。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按2500元/平方米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无偿办理产权证。

  (二十一)根据《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的实施办法》(沙委办〔2010〕25号)的规定,受让人须缴交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人民币13万元,该款项在地块出让成交后6个月内缴清,具体由沙县民政局负责。

  (二十二)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三)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四)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二十五)受让人须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如未如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六)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交付地块的场地标高约为黄海高程132米,“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二十七)出让地块红线范围外的南侧边坡处理,由沙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二十八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九)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地块内所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三十一)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沙县的,须另在沙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二)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县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十三)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五、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拍卖出让起始价(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民币4000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式及报名时间

  有意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竞买人,可于即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提交竞买保证金缴纳票据、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填写竞买申请书后,向沙县自然资源局报名参加竞买。

  七、拍卖出让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10时在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举行。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且不低于拍卖出让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申请人可于即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不含节假日),到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四)报名参加竞买的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2日下午5时;竞买人须在规定的竞买报名截止时点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帐户、开具缴纳票据,按规定提交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填写竞买申请书,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有关拍卖出让的具体事宜,请与沙县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人:孟先生、罗女士,联系电话:0598—5836376。

                      

 

 

 

沙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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