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金沙路北侧F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日期:2018-12-28 11:32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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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你们《关于沙县金沙路北侧F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2018151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金沙路北侧F地块377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沙县金沙路北侧F377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拍卖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拍卖出让地块位于沙县金沙路北侧(土名:黄沙畔),四至范围为:东至与畔溪河之间的空地、西至道路、南至与中央美域小区之间的道路、北至预留用地(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及公厕),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拍卖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土地面积:37748平方米。 

  ()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其他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 

  ()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容积率:≤2. 2(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建筑密度:≤20 

  ()绿地率:≥35%。 

  四、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同时日照间距须符合:低层、多层建筑日照间距1∶1.2高层建筑日照间距10.7 

  ()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高层建筑主体退建筑范围线距离不少于3米。 

  ()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35.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15.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12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建筑层高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高层建筑裙楼顶必须进行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小区内规划场地标高为黄海高程122.0米至129.0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 

  ()受让人须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布局的要求,在建筑屋顶建设3个信息通讯基站。 

  ()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设计,组织好内外交通,避免人流、车流相互干扰。 

  ()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停车位须设置汽车充电插座。 

  (十一)地块北侧为高速路公路防护绿地,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公路沿线城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十二)景观(含夜景)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三)沿高速公路侧建筑阳台须封闭。 

  (十四)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室内配电房。 

  (十五)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六)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七)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十八)小区内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的规定,小区内须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九)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受让人须在地块东侧或南侧沿街第一层集中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包含500平方米的社区和养老服务设施,以及作为配套的500平方米商业服务市场),计入容积率。沿街面开间宽度不少于32米,交房标准与普通店面相当。社区用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按2500/平方米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无偿办理产权证。 

  (二十一)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三)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金。 

  (二十四)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五)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三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交付地块的高程与周边路网相当。 

  (二十六)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七)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十八)地块内所有建筑均由受让人统一建设,不得转让土地用于私建。 

  (二十九)受让人须在沙县注册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在沙县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十)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拍卖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 

  ()拍卖出让起始价:根据出让价格评估备案结果,经集体研究,沙县金沙路北侧F地块377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空间使用权)拍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8000万元,并设拍卖出让底价。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600万元。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3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七、拍卖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金沙路北侧F地块377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它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的解释权,规划建设方面由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土地等其他方面由沙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812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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