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沙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部分综合业务用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的事前公示

日期:2019-11-07 09:12 来源:沙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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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卫生健康局申请位于沙县金沙西路2号(县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用房一层、二层、三层)的89平方米出让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办公变更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根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等有关规定、《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卫生监督部分综合业务用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有关方案的批复》(沙政地〔2019〕138号),现将拟签订的沙县金沙西路2号(县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用房一层、二层、三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的有关内容进行事前公示,具体如下:

  一、出让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出让宗地位于金沙西路2号的县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用房一层、二层、三层,四至范围:东至长泰路、西至通道、南至县妇幼保健院、北至金沙路,具体详见宗地图。

  二、土地用途:由原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办公变更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三、土地使用权面积89平方米(分摊),房屋建筑面积1498.56平方米。

  四、出让年限:40年,自变更后的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土地使用条件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42720190530X022)执行。

  六、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根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根据评估备案结果,该宗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出让状态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0万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办公出让状态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4万元,该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270-174=96万元(补缴的楼面地价为643元/平方米),即县卫生健康局位于金沙西路2号的县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用房一层、二层、三层所分摊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土地用途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办公变更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96万元。

  七、土地用途变更后,不得分割办理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

  现将以上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日(自即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对协议出让合同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办公室反映,电话:0598-5822890。

  特此公示

沙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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