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沈榕建设有限公司竞得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经批准,县国土局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拍卖出让沙县长兴路东侧D-1地块25007平方米(政府储备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司以人民币10920万元的最高报价受让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予确认。土地用途:商服、住宅用地,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其它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公寓);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45且﹥1.0,该指标包含出让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其中商服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另地下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且≤14000平方米,地下建筑不得作为住宅和商业使用,仅作为停车位和人防、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土地出让年限: 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427201800018号)及用地红线图。
具体用地事项按你司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42720181010P095)和该地块《拍卖出让公告》等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该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定的条件执行,涉及消防、环保、安全等应按规定报批。具体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向县国土局办理。
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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