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9-26 09:3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 | |

  为进一步增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公开性、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现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mhbwk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三明市三元区绿岩新村73幢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邮政编码:3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三明市政府门户网意见征集栏目提交。

  联系电话:0598-8295109

  附件:《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明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三明市区建成区,包括三元区(徐碧街道、列东街道、列西街道、陈大镇、白沙街道、城关街道、富兴堡街道、荆西街道)、沙县区建成区(东至沙县金古空港经济开发区,东南至环城高速与G205国道交界,南至环城南路,西至西环大桥,北至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详见附件。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其中,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禁燃区内的集中供热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沙县区的禁燃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三)三元区、沙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三元区、沙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禁燃区的建设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另行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禁燃区内销售燃料、销售或者使用锅炉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4.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分别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三)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市区建成区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明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政〔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三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沙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