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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发展我市开放型经济,根据三明的实际情况,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现行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规定。
一、所得税的减免及返还
1、凡来我市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的24%税率征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单由财政部门按地方实得财力予以全部返还。从第六年开始至第十年止,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实得财力的50%,在年度决算后返还企业,其中,从第七年起按环比计算的所得税财政实得财力增量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凡通过企业嫁接改造形成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2、凡进入我市高科技开发区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同时经确认属于高科技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其优惠年限可延至经营期满为止。
3、来我市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其中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在我市兴办码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其中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电力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年开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投资虽不足1000万美元的农业、林业或对我市有影响的支柱产业项目,其所得税率仍按24%征收,但可由财政根据当年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财政实得财力的80%在年度决算后返还企业。
5、经批准,外商可在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和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可以比照本条第一款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土地的征用
(一)凡来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者,其土地使用费按下列办法计收:
1、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只收征地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管理费按3%收取,投产前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投产后两年内继续免缴,自第三年起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减半缴纳三年,第六年起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计收;外商投资额在120万美元以上的,投产后五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
2、开发费与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按1─3元计收。
(二)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地价按征地时的实际补偿费收取,
并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土地作价入股与外商联营办企业,外商可申请免收土地使用费。
(三)通过企业嫁接改造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土地费用按下列优惠计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确定可以按标定地价的10─15%计收,并减收土地使用费。
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的地价的15%计收场地使用费,并逐年交纳。
3、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股的地价按标定地价的10─15%计算,作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本的折股依据。
(四)外商投资者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优先提供,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外商投资者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办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投资在
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优惠办法计收土地使用费。
(六)外商利用企业现有厂房、场地兴办实业的,实行更优惠政策。
三、有关配套费用的减免
凡来我市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征城镇教育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来水增容费等;由地方小电网供电的,免征电力增容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里的中方合营者以分得利润的30%作为企业至口岸的运费补贴,但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运费的50%。
五、在三明投资的外商可视情为亲属在其投资地的城市(含县城)办理常住户口。
六、凡是来三明投资的外商,三明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咨询、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审批直至领取三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法律、仲裁纠纷等“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七、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三明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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