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 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专业停车场 | 2小时(含)以内4元,超出的每30分钟1.5元,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30元。 | 明发改价格〔2021〕16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市城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路内停车泊位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免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停车场(库)收费 | 2小时(含)以内3元,超出的每30分钟1元,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25元。 | |||||||||
路内停车泊位 | 路内停车泊位对照所在区域类别执行,一类区域按照2小时(含)以内4元,超出的每30分钟1.5元,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30元,二类区域按照2小时(含)以内3元,超出的每30分钟1元,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25元。(22:00-次日7:30免费)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新建普通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900元/户,下浮不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按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的95%收取,下浮不限。已建老旧普通住宅新增管道燃气和别墅、自建房、非住宅用户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按自愿原则,在双方合同中约定收取。 | 明价〔2019〕22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市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区住户9元/户/月。 | 明政文〔2002〕75号、 明政〔2006〕7号 | 市人民政府 | 市城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按在册人员)3元/人/月;市区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专)寄宿生2元/人/月;一级路段按1元/平方/月;二级路段按0.3元/平方/月,饭店、宾馆等按实际住客率5元/月/床位收取;临时摊点0.3-0.5元/个/月;单位自行管理和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楼栋、市场等根据路段等级收取。 | 是 | 否 | 否 | ||||||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0.95元/吨 | 明价〔2016〕80号 | 市人民政府 | 市城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40元/吨 | 是 | 否 | 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危险废物 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25元;(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到乡镇卫生院后由处置单位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120元;由处置单位直接到城区个体诊所、卫生所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300元。属于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卫生所,由乡镇卫生院集中收集医疗废物,并统一承担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
明发改价格 〔2020〕253号 | 市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其他危废处置费 | 暂未制定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