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4 16:52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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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在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该意见确定了各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时间表。为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确保到2030年顺利实现既定目标,需要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建章立制,进行规范管理。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城〔2016〕14号),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1月24日和2月14日征求了市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3月31日印发

  、主要内容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共六个章节,二十六条,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其中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三明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的管理活动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四条规定了部门职责,明确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与规划管理,共4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项目规划管控一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二是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三是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三章设计管理,共4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项目设计管控一是要求建设项目应根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要求制定地块海绵城市设计目标;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三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技术措施设计进行审查,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四章建设管理,共5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控一是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设计变更不得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二是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移交;三是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环节加强监管,落实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和建设内容的审查。

  第五章维护管理,共4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设施后期运维管理,一是明确各类项目海绵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主体;二是对运营维护主体的要求;三是海绵设施后期运营维护资金来源。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违法行为转致及有效期。

  (联系人:余薇  联系电话:1377992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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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在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该意见确定了各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时间表。为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平,确保到2030年顺利实现既定目标,需要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建章立制,进行规范管理。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城〔2016〕14号),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1月24日和2月14日征求了市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3月31日印发

  、主要内容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共六个章节,二十六条,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其中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三明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的管理活动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四条规定了部门职责,明确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与规划管理,共4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项目规划管控一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二是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三是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三章设计管理,共4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项目设计管控一是要求建设项目应根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要求制定地块海绵城市设计目标;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三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技术措施设计进行审查,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四章建设管理,共5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控一是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设计变更不得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二是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移交;三是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环节加强监管,落实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和建设内容的审查。

  第五章维护管理,共4条。主要强化海绵城市设施后期运维管理,一是明确各类项目海绵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主体;二是对运营维护主体的要求;三是海绵设施后期运营维护资金来源。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违法行为转致及有效期。

  (联系人:余薇  联系电话:1377992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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