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27
  • 备注/文号: 明医保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明医保规〔2023〕2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3-05-17 09:15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切实减轻门诊慢病医疗费用负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进一步调整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病种种类

  (一)新增7个门诊特殊病种。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34个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新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门诊危重病抢救、精神分裂症、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地中海贫血、尘肺病等7个病种。

  (二)扩大适用范围。我市现行的儿童听力障碍、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合并调整为儿童康复治疗,儿童康复治疗包括儿童脑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保障范围由原来0至6岁儿童扩大至17岁,具备医疗康复资质和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开通特殊门诊病种结算功能。

  (三)设置过渡期。我市原有的阿尔茨海默病、胃、十二指肠溃疡、焦虑伴睡眠障碍等3个病种,设置两年过渡期,执行至2024年底。

  二、完善待遇政策

  调整规范后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年度限额等保障政策详见附表。

  三、加强就医管理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疗,患者身份信息、疾病病种及就医记录准确无误,确保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要及时配备必要治疗药品,保障慢特病患者门诊治疗不受影响。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三明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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