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2-02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 明医保〔2023〕2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明医保〔2023〕21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3-04-07 10:39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照要求切实做好4月1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34号)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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