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300-2017-00442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7〕8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7-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明政办〔2017〕84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7-07-11 15: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保证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三明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的总体思路,围绕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这一根本目标,全力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遵循屠宰厂(场)、点设置远离城区、减少污染、适度集中规模、减少定点数量、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方针,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布点,推动屠宰企业开展品牌化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逐步实现生产、销售体系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减控总量,优化产业结构。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等多种因素,统一规划和布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严格控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总量。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二)严格准入,提升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条件和标准,严格按程序批准设立屠宰厂(场)、点。引导和监督屠宰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屠宰质量标准体系,完善从入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快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步伐,提升加工机械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完善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流通追溯和商品配送等基本功能。

  (三)强化监管,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屠宰监管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保障水平,构建以规范落实“两规范一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屠宰日常监管体系。提高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经营者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三、发展目标

  (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资质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无害化处理、运输工具使用、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

  (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基本实现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通过连锁店、专卖店、超市等渠道销售的比例明显提升,积极开展畜禽产品品牌培育工作;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基本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基本实现县级及以上城区及城郊的畜禽肉品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供应。管理规范的小型屠宰点,满足地处边远、居住分散群众的需求。

  (三)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队伍,同时畅通开展联合执法渠道,建立农业、食药、公安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以建设摄像监控监管系统和落实“两规范一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日常管理体系;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建设举报投诉平台,形成覆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畜禽肉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监管、群众参与的监管体系,确保食肉质量的安全和卫生。

  四、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严格审核清理,限期清理关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结果,组织农业、环保、规划等部门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2017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2018年底前,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环保条件、行业发展、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按照扶大限小,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抓紧修订“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及农业部门备案。

  到2020年,三明市城区(梅列区、三元区)设置1家牲畜定点屠宰厂,其余各县(市)各设置1家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厂,对现有的三元区和尤溪县的生猪冷冻、分割加工企业予以保留,共计13家屠宰企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置定点屠宰点,原则上宁化、永安、大田、沙县、尤溪每县(市)不超过2家,将乐、建宁、泰宁、明溪、清流每县不超过1家。鼓励各县(市、区)专设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点,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中心城区,建立家禽集中屠宰点,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鲜上市”。

  (三)延伸产业链条,培育自主品牌。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通过建设养殖基地,以及采用订单生产等经营模式,扩大自养或协议养殖规模;支持屠宰加工企业、肉类配送企业采用低温仓储和冷链配送、建设肉品分割配送中心、创建鲜肉品牌、扩张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强化对代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为其向自营和品牌经营转型创造条件;农业、商务、食药部门要为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屠宰、精深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供政策服务。

  (四)提升技术水平,推进转型升级。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引导非标准化畜禽屠宰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促进肉品流通。

  (五)强化监督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惩重处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注水和添加“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出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屠宰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定点屠宰企业实行风险等级评估,加强管理。

  (二)加强政策扶持。屠宰厂(场)、点设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动物防疫等多个环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协调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推动屠宰企业在肉品质量控制体系、环境保护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标准化改造,提高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促进肉品流通。坚持构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食药、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具有“两证两章”的外地畜禽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乡镇及相邻行政村销售,并须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具体的销售区域。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销售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冷链配送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的监管。

  (四)落实管理责任。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屠宰企业是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畜禽进厂屠宰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开展企业“瘦肉精”自检,规范委托代宰行为,不断提升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地方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屠宰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两规定一规范”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屠宰企业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推进屠宰监管风险评估和痕迹化管理。加强“代宰”行为监管,严格“代宰”条件,减少“代宰”企业数量。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审查工作。

  (五)强化协调配合。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沟通,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农业、商务、食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研究建立养殖、加工、配送、批发、零售、消费等监管环节的衔接机制。建立地区间、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妥善解决经检疫检验合格且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畜禽肉产品跨地区流通的体制障碍。农业、食药、公安等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六)开展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开展以畜禽肉品质量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的肉品安全消费意识。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畜禽肉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农业部门要协助并支持肉品流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沟通行业信息、培育品牌、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专业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的开展。肉品流通协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行业公约制定,要求会员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履行社会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