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22-00135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2〕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明政办〔2022〕32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2-05-25 15:56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三明中心城区建设加快,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部分条款(第三、四、六、九条)进行修订,其他条款继续执行,适用范围为三元区。具体如下:

  一、第三条,删除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交配套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第四条,内容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划分为三个类区,与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编制并经市政府同意发布的三明市区城镇土地级别相衔接,具体划分为:

  一类区(一级地段):商服用地土地级别Ⅰ、Ⅱ、Ⅲ类地范围;住宅用地土地级别Ⅰ、Ⅱ、Ⅲ类地范围;工矿仓储(工业、仓储)用地土地级别Ⅰ、Ⅱ类地范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Ⅰ、Ⅱ、Ⅲ类地范围。

  二类区(二级地段):商服用地土地级别Ⅳ类地范围;住宅用地土地级别Ⅳ类地范围;工矿仓储(工业、仓储)用地土地级别Ⅲ类地范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Ⅳ类地范围。

  三类区(三级地段):商服用地土地级别Ⅴ类地范围;住宅用地土地级别Ⅴ类地范围;工矿仓储(工业、仓储)用地土地级别Ⅳ类地范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Ⅴ类地范围;交通服务场站、殡葬用地;除一、二类区以外的乡镇。

  涉及跨越不同类区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所跨类区实际面积计算征收。

  三、第六条,增加以下内容: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或灾后重建的村民建房项目免征。

  四、第九条,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程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缴入市级金库。

  以上修订内容自批复之日起执行。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沿用原有规定。国家及省另有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的,以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为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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