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21-00179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1〕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6-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21〕25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1-06-23 11: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序衔接,高效便捷服务困难群众。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协调小组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等方式,及时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重大急难个案,真正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重残人员(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延保渐退”等惠民政策措施,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探索为低保、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充实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县(市、区)要通过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或购买服务方式充实社会救助服务力量。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 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社区(村)配备 1〜2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各县(市、区)要将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乡镇(街道)配备的社会救助协管员与同级聘用人员相同的岗位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通信费用。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一定工作补贴。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协管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应于2021年6月底前配备到位。

  五、发展“资金+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对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援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服务供给。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要求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提供社会救助、养老为老、儿童关爱保护、社区治理等专业服务(原则上每个站点派驻不少于2名社工),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5%比例列支,资金由县(市、区)财政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完善主动发现预警监测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落实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社区)组织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村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强化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定期与残联、医保、教育、住建、人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健全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接到报告求助后应组织入户调查,建立台账,指导帮助其申请救助。   

  七、提高社会救助审批服务效能。全面赋予乡镇(街道)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简化审核确认的前置程序,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各类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闽政通”“e三明”“三明帮帮忙”等移动端和网上办事大厅,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水平。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