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保 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养老保险
    1.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养老保险缴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 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 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基本养老金。国务院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下岗职工的权利
    1.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基本生活受国家保障的权利。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 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3.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工伤保险
    1.工伤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外情形: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畜意违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工伤评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有:
    (1)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按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l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医疗费用: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部报销。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时,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残疾待遇。包括:评残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抚恤金。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必须安置假肢等辅助工具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评残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一次性伤残助金。评残为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育保险
    生育待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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