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哺乳期和产假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忌劳动范围
    禁忌女职工从事下列作业: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规定的高温作业;禁忌从事冷水、食品冷库等低温作业;不得从事野外作业。
    孕期保护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妊娠后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产期保护
    产假为90天。女职工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时,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禁止使用童工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为童工。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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