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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