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卫生权利

    安全生产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防尘防毒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劳动部《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l.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综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自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3.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当生产中出现影响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照发。
    4.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矽尘作业和从事铅、苯、汞等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工厂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TJ36—79),对工厂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职业病的范围和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了规定:
    1.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2.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4.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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