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审改办〔2017〕2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函〔2017〕16号)精神,决定对应调整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项(其余13项属国务院、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据2016年9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增列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1项。调整后,市级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3项。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并及时对外公布。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调整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项)
2.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03项)
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