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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农调队,市直有关部门:
2006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距普查登记时间不到3个月,各级普查机构、统计部门和普查人员、统计人员以及所有普查对象,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依法开展普查,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现就如何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条例》的颁布,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保障普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标志着整个普查工作进入一个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为依法普查、阳光统计提供保障,也必将进一步规范普查的各项活动,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普查工作有序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领导小组成员提供《条例》学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统计局和调查队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条例》,积极宣讲《条例》,模范执行《条例》。要采取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自学、讲座等方式,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普查人员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树立依法普查的理念,树立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决抵制和排除对普查数据的干扰。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各级普查办公室、统计局和调查队要将《条例》的宣传作为实施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结合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条例》宣传活动。大力推进《条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重点宣讲普查数据保密规定和被调查对象的如实申报义务,使全社会了解《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为农业普查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计局、调查队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要求,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业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开展普查登记,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普查资料,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依法拒绝和抵制普查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普查数据质量。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应根据《条例》的要求,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加强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的规定,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狠抓落实,加强督查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计局和调查队,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普查执法责任制和奖惩机制,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要制订相应的学习宣传工作计划,适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宣传效果,
并对下级普查机构宣传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要把普查宣传工作情况定期向省农普办公室宣传组汇报,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各地普查宣传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三明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统计局 |